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5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