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300號
原   告 丁00000000
      甲00000000
            之2
      辛00000000
      壬00000000
            之1號
      丙00000000
      乙000000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
複代理人  癸○○
被   告 戊○○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庚○○
被   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646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謂被告無權占有彰化縣○○鄉○○段190第
號土地(重測前○○○鄉○○○段○○○○○○號)之地上物應
予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等語;被告抗辯略稱已另提
起訴訟請求將上開地號與同段187地號土地合併登記為一筆
並回復登記為 吳詩 名義後,再為分割將系爭土地移轉予戊○
○,如獲勝訴判決,則原告即不得主張被告係無權占有等語
。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既應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646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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