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04號原告 洪筠靚 即 洪儀婷 訴訟代理人 林譽軒 被告 謝孟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玉芬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04號原告 洪筠靚 即 洪儀婷 訴訟代理人 林譽軒 被告 謝孟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