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811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鄭皓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4月25日開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一)新臺幣500萬元整、(二)新臺幣520萬元整,並約定按(一)年息
1.98%、(二)年息1.72%計算之利息,機動調整,如有逾期,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自民國103年9月28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之約定,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81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皓遠│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515754││9月28日起││九八│││4元│││││├──┼───┼─────┼──────┼──────┼───────┤│002│新臺幣│鄭皓遠│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495741││9月28日起││七二│││9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皓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15754││0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鄭皓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5741││0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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