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

原告 簡佟霖

李明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 律師

被告 張法霖

楊謙祐

上列被告張法霖、楊謙祐(被告 張善文 部分另經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6號調解成立)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陳玉聰

法官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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