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5號

原告 林佳臻

被告 郭瑛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9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楊文廣

法官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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