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3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孫誠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9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11關於孫誠所處之刑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孫誠各處如附表二編號9、11「本院主文」欄所處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孫誠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表明僅就原審判決有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及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12部分)為量刑部分上訴,對於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及沒收均不在上訴範圍等語(本院卷第274~275頁)。依據前開說明,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至於其他關於犯罪事實、罪名、罪數及沒收等部分,不在上訴範圍,均如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時皆坦承犯行,後於原審審理時才改口,原審判決後經專業提供解釋,才認知係犯罪集團下之共犯,願意誠摯坦承犯行,並願意盡誠摯努力與被害人進行和解,且與被害人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11之被害人達成調解,請審酌被告於第二審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減輕原判決所處之刑度。

四、法律適用之說明: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將此部分移列至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修正後移列至第19條),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之修正,已逐步對減刑要件為較為嚴格之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行為時法),行為人僅於偵查或審判中(無庸歷次審判)自白,即可獲邀減刑之寬典,但112年6月14日修正後之規定(即中間時法),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即現行法)之規定,除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若有所得,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得獲邀減刑寬典,可見112年6月14日(中間時法)、113年7月31日(現行法)修正之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本案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否認犯行,惟於偵查、原審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原應就此部分犯行,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應就被告所犯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即一般洗錢罪)得減刑部分,僅於量刑時一併審酌,併予敘明。

 ㈡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施行,依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本件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並未自白犯罪(原審卷三第244、254頁),故無上開條例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撤銷改判部分(即原判附表二編號9、11部分):

 ㈠原判決就附表二編號9、11部分,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上訴後與附表二編號9、11之被害人戊○○、巳○○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2,000元、17,000元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19頁),原審於量刑時未及審酌被告上開犯罪後之態度,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就上開部分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9、11部分所處之刑均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金錢,竟貪圖不法錢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第三層收款之收水角色,層級較高且較為核心,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11之告訴人遭施詐之金額非少,被告犯後雖於原審審理時否認犯行,然於偵查、原審準備程序及上訴本院後已均坦認犯行(就上開一般洗錢亦符合原法定自白減刑之事由),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11之告訴人分別以12,000元、17,000元達成調解,並履行給付,獲得其等原諒,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查,復審酌被告於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六、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至8、10、12部分):

 ㈠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㈡經查,原審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至8、10、12部分為刑之宣告,經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與其他一切情狀後而為,被告縱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然被告所擔任之職位為第三層之收水,層級較同案被告即第一層收水 張鈞皓新井豐 高且較核心,本即應與同案被告之量刑有較重之區別,原審所量處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至8、10、12各罪刑度均為法定刑範圍之低度刑,僅較始終均坦承之同案被告張鈞皓、新井豐之宣告刑略加有期徒刑2至3個月,並無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被告就此部分上訴主張量刑過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涉犯數罪,為數罪併罰案件,然被告於本案繫屬原審法院前,因另涉犯加重詐欺等數罪,業經起訴審理中,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545號等起訴書(本院卷第235~268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為免無益之定應執行刑,宜俟被告所犯之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本院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盟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詐騙金融帳戶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交付帳戶

交付時間

領取時間

分工模式

原判決關於孫誠之主文

本院主文

詐騙方式

交付地點

領取地點

1

癸○○

110年6月9日某時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10年6月9日21時許

110年6月12日12時44分許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 林智遠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 王詩鈞 、張鈞皓、新井豐

第2層收水: 鄒俊逸

第3層收水:孫誠

孫誠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上訴駁回。

假家庭手工求職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嘉義縣○○鄉○○村○○路000號統一超商世川門市

2

辰○○

110年6月9日19時23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10年6月9日22時38分許

110年6月12日11時18分許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林智遠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王詩鈞、張鈞皓、新井豐

第2層收水:鄒俊逸

第3層收水:孫誠

孫誠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上訴駁回。

假家庭手工求職

宜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嘉義縣○○鎮○○里○○0號統一超商○○○門市

3

寅○○

110年7月2日9時30分許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10年7月6日22時35分許

110年7月8日23時30分許

收簿手: 郭冠麟 、新井豐

車手: 黃冠霖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王詩鈞、張鈞皓、新井豐

第2層收水:鄒俊逸

第3層收水:孫誠

孫誠無罪。

不在上訴範圍

假貸款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

分工模式

原判決關於孫誠之主文

本院主文

詐騙方式

提領地點

1

丁○

110年6月11日15時54分許起

110.06.12-18:59-5萬元

同日19:00-00000元

癸○○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6.12-19:00-00000元

同日19:00-00000元

同日19:00-00000元

同日19:00-00000元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林智遠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王詩鈞、張鈞皓、新井豐

第2層收水:鄒俊逸

第3層收水:孫誠

孫誠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上訴駁回。

嘉義市○○路000號京城銀行ATM

假退費真詐財

110.06.12-20:08-3萬元

110.06.12-20:00-00000元

同日20:00-00000元

嘉義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嘉義分行ATM

2

丙○○

110年6月12日18時30分許起

110.06.12-20:00-00000元

同上

110.06.12-20:00-00000元

同日20:00-00000元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林智遠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王詩鈞、張鈞皓、新井豐

第2層收水:鄒俊逸

第3層收水:孫誠

孫誠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上訴駁回。

錯誤操作取消扣款

嘉義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嘉義分行ATM

3

甲○○

110年6月11日某時起

110.06.13-00:10-5萬元

同上

110.06.13-00:00-00000元(共2筆)

同日00:15-9005元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林智遠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王詩鈞、張鈞皓、新井豐

第2層收水:鄒俊逸

第3層收水:孫誠

孫誠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上訴駁回。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南嘉義分行ATM

解除按月扣款

110.06.13-00:25-3萬元

同日00:00-00000元

110.06.13-00:00-00000元

同日00:00-00000元

00:00-00000元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新榮分社ATM

110.06.13-00:30-205元

嘉義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嘉義分行ATM

4

壬○○

110年6月12日16時34分許起

110.06.12-16:00-00000元

同日16:00-00000元

同日17:00-00000元

辰○○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6.12-17:05-5000元、6萬元

同日17:07-6萬元

同日17:00-00000元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林智遠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王詩鈞、張鈞皓、新井豐

第2層收水:鄒俊逸

第3層收水:孫誠

孫誠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上訴駁回。

取消重複訂單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站前郵局ATM

5

卯○○

110年6月12日16時18分許起

110.06.12-16:00-00000元

同上

110.06.12-17:07-6萬元

同日17:00-00000元(此筆提領款項亦包含到被害人匯款金額)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林智遠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王詩鈞、張鈞皓、新井豐

第2層收水:鄒俊逸

第3層收水:孫誠

孫誠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上訴駁回。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站前郵局ATM

解除高級會員設定

110.06.12-17:00-00000元

110.06.12-17:00-00000元

嘉義市○○路000號京城銀行ATM

110.06.12-17:00-00000元

辰○○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6.12-17:00-00000元

(共2筆)

同日17:18-7505元

嘉義市○○路000號玉山銀行ATM

6

己○○

110年6月12日15時12分許起

110.06.12-16:00-00000元

辰○○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6.12-16:00-00000元

同日16:00-00000元

同日16:00-00000元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林智遠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王詩鈞、張鈞皓、新井豐

第2層收水:鄒俊逸

第3層收水:孫誠

孫誠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上訴駁回。

解除高級會員設定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站前郵局ATM

7

辛○○

110年6月12日16時3分許起

110.06.12-16:00-00000元

同日16:43-7123元

同上

110.06.12-16:00-00000元

同日16:00-00000元

同日16:00-00000元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林智遠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王詩鈞、張鈞皓、新井豐

第2層收水:鄒俊逸

第3層收水:孫誠

孫誠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上訴駁回。

取消重複扣款

嘉義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嘉義分行ATM

8

丑○○

110年6月12日16時40分許起

110.06.12-17:00-00000元

辰○○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6.12-17:00-00000元

同日17:00-00000元

同日17:00-00000元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林智遠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王詩鈞、張鈞皓、新井豐

第2層收水:鄒俊逸

第3層收水:孫誠

孫誠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上訴駁回。

嘉義市○○路000號玉山銀行ATM

取消重複扣款

110.06.12-17:31-9123元

110.06.12-17:43-9005元

嘉義市○○路000號京城銀行ATM

9

戊○○

110年7月10日14時許起

110.07.10-16:00-00000元

寅○○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7.10-16:00-00000元

同日16:00-00000元

收簿手:郭冠麟、新井豐

車手:黃冠霖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王詩鈞、張鈞皓、新井豐

第2層收水:鄒俊逸

第3層收水:孫誠

孫誠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孫誠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臺南市○○區○○路000號板信商銀成功分行ATM

取消錯誤轉帳交易

110.07.10-15:00-00000元

寅○○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7.10-15:14-2萬元

同日15:15-1萬元

同日15:17-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日盛銀行安平分行ATM

10

庚○○

110年7月10日16時30分許起

110.07.10-17:00-00000元

同日17:00-00000元

寅○○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7.10-17:00-00000元

同日17:00-00000元

同日17:00-00000元

收簿手:郭冠麟、新井豐

車手:黃冠霖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王詩鈞、張鈞皓、新井豐

第2層收水:鄒俊逸

第3層收水:孫誠

孫誠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上訴駁回。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陽信銀行西華分行ATM

取消錯誤扣款

110.07.10-17:43-7901元

110.07.10-17:50-8005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陽信銀行西華分行ATM

11

巳○○

110年7月9日19時許起

110.07.10-14:00-00000元

寅○○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7.10-14:54-2萬元

同日14:56-9000元

收簿手:郭冠麟、新井豐

車手:黃冠霖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王詩鈞、張鈞皓、新井豐

第2層收水:鄒俊逸

第3層收水:孫誠

孫誠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孫誠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日盛銀行安平分行ATM

取消重複訂單

110.07.10-15:10-3萬元

同日15:15-3萬元

110.07.10-15:17-2萬元

同日15:18-2萬元

同日15:20-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日盛銀行安平分行ATM

110.07.10-15:00-00000元

110.07.10-15:00-0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臺南分行ATM

12

子○○

110年7月10日15時19分許起

110.07.10-16:00-00000元

同上

110.07.10-16:00-00000元

收簿手:郭冠麟、新井豐

車手:黃冠霖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王詩鈞、張鈞皓、新井豐

第2層收水:鄒俊逸

第3層收水:孫誠

孫誠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上訴駁回。

取消重複訂單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西臺南分行A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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