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耀烱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黃聰耀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