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蘇來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來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蘇來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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