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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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花振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零點壹伍柒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花振旭因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21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被告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6月1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案於111年8月3日下午3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在上開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2號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3年7月12日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見第122號偵卷第45頁),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0.157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2901D005)在卷可憑(同上偵卷第35頁),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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