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69號聲請人 紀綉蓉 相對人 劉亦凱 相對人 蔡盈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等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相對人蔡盈潔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7日以附表一所示土地及相對人蔡盈潔以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劉亦凱、蔡盈潔對聲請人負債1,100,000元,已屆民國104年7月3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福德││77││216.08│420萬分之││││││││││16490(蔡盈潔││││││││││)10萬分之││││││││││797(劉亦凱)│├─┼───┼────┼───┼───┼──────┼─┼─────┼──────┤│││││││││10萬分之516││││││││││(劉亦凱)││││││││││420萬分之699││2│臺中│西屯區│福星││526││97.94│(蔡盈潔)│├─┼───┼────┼───┼───┼──────┼─┼─────┼──────┤│││││││││42746分之220││││││││││(劉亦凱)││3│臺中│西屯區│福星││623││374.98│0000000分之││││││││││298(蔡盈潔)│├─┼───┼────┼───┼───┼──────┼─┼─────┼──────┤│││││││││0000000分之││4│臺中│西屯區│福德││76││615.68│7046(蔡盈潔)││││││││││85492分之681││││││││││(劉亦凱)│└─┴───┴────┴───┴───┴──────┴─┴─────┴──────┘附表二: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沙鹿區│南勢坑│埔子│224-3│旱│1239.00│172800分之││││││││││720│├─┼───┼────┼───┼───┼──────┼─┼─────┼──────┤│2│臺中│東勢區│泰昌││1258│建│269.45│16分之1│││││││││││├─┼───┼────┼───┼───┼──────┼─┼─────┼──────┤│3│臺中│東勢區│泰昌││1259│建│115.68│16分之1│││││││││││├─┼───┼────┼───┼───┼──────┼─┼─────┼──────┤│4│臺中│東勢區│泰昌││1263│田│211.80│16分之1│││││││││││├─┼───┼────┼───┼───┼──────┼─┼─────┼──────┤│5│臺中│東勢區│泰昌││1264│田│171.77│16分之1│││││││││││├─┼───┼────┼───┼───┼──────┼─┼─────┼──────┤│6│臺中│西屯區│西屯││3133│建│756.00│0000000分之││││││││││298│├─┼───┼────┼───┼───┼──────┼─┼─────┼──────┤│7│臺中│西屯區│西屯││3056│建│458.00│0000000分之││││││││││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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