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0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清金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陳清金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6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64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6月16日至134年6月16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陳清金。嗣全部抵押物於94年8月17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而債務人陳清金於94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3,86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6月2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4年1月22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7,100,13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等影本各1件、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戶籍謄本2件為證。本件相對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何厝││113│建│1,287│9490/10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425│臺中市西屯區何│避難室、停車空間│地下2層:││7/34││││厝段11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7層│940.51│││││├───────┤樓│合計:940.51││││││臺中市西屯區大││││││││墩20街116號地││││││││下二層1號│││││├─┼──┼───────┼────────┼──────┼─────┼────┤│2│3427│臺中市西屯區何│辦公室、鋼筋混凝│地下1層:││全部││││厝段113地號│土造7層樓│636.85│││││├───────┤│合計:636.85││││││臺中市西屯區大││││││││墩20街116號地││││││││下一層1號│││││├─┼──┼───────┼────────┼──────┼─────┼────┤│3│3428│臺中市西屯區何│店鋪、鋼筋混凝土│地下1層:││全部││││厝段113地號│造7層樓│211.74│││││├───────┤│合計:211.74││││││臺中市西屯區大││││││││墩20街116號地││││││││下一層2號│││││├─┴──┴───────┴────────┴──────┴─────┴────┤│3425建號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365.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81││3427建號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365.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04││3428建號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365.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7││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