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玉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字第2493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玉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玉柱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受刑人吳玉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考量受刑人所犯2罪罪名相同,犯罪時間相隔僅數月,且2罪無何關聯性,受刑人所犯之罪,又無何依賴或成癮性,後案更係於前案緩起訴期間內再犯,堪認受刑人法治觀念相當薄弱,自應接受相當之刑罰。再者,原宣告刑刑期不長,全部加計而未予減少總刑期,亦無刑罰邊際效應之不利益等一切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