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417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沛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對未成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二、提出債務人劉沛靈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