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緩字第1303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聖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民國108年4月25日確定(108年度毒偵字第224號),110年4月2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於107年12月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北檢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24號為緩起訴處分,108年4月25日確定,110年4月2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此有該中心108年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聲請卷參照),該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芯瑜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附表: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微黃結晶(淨重0.0750公克,驗餘重0.074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