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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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順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譚順東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38條第2項明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乃刑法關於「職權沒收之原則規定」;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該法第98條有明文規定,則屬「職權沒收之特別規定」,法院得裁量是否沒收之,無須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為要件,以保障著作權人之權利(立法理由參照)。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又按「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基於擅自重製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重製光碟之犯意,自106年11月23日起至107年1月12日止,在其所開設位於高雄市○○區○○街○○號2樓及地下1樓之「鏄心文理短期補習班」內,以複製檔案之方式,重製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光碟、題本、測驗卷之電子檔案於附表編號四之硬碟內,並燒錄為光碟片,而重製、持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盜版題庫光碟,並擅自列印而重製、持有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題本及測驗卷,而分送於該補習班學生使用而散布之,嗣經警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後,於107年1月12日至被告上開補習班執行搜索,查扣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上開犯行中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1386至13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另就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1條之1第2項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罪部分,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偵查卷宗及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堪予認定。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及犯罪所生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核與告訴代理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翰林公司、南一公司、佳音公司及康軒公司各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聲明書及違反著作權法之扣案盜版品清冊、盜版光碟封面及內容擷取照片、扣案電腦主機內容照片及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等件(見警卷第23至25頁、第40頁、第57頁、第68頁、第71至76頁、第80至108頁)附卷可憑。是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盜版光碟、電腦主機等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予沒收,且因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沒收之特別規定,即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就此部分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盜版題本、測驗卷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侵害著作財產權所生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惟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屬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犯罪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一│盜版光碟│55片│├──┼────────────────────┼───┤│二│盜版題本│13本│├──┼────────────────────┼───┤│三│盜版測驗卷│33張│├──┼────────────────────┼───┤│四│電腦主機│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