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二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紫筠即楊艷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紫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詐欺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楊紫筠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坤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