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抗字第51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交抗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交抗字第51號抗告人 李增俊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江澍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38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同法第272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9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緣抗告人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13時8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與府後街口時,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警員攔查,當場填製掌電字第C6QC5001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10年1月23日前,並移送相對人處理。抗告人於110年1月21日、2月8日、3月31日、4月15日、5月25日及6月28日因不服違規舉發先後提出申訴,嗣經相對人調查認定抗告人有上開違規事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10年6月18日北市監金字第26-C6QC5001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抗告人罰鍰新臺幣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抗告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10年9月13日110年度交字第384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抗告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原審法院110年10月15日110年度交字第384號行政訴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原判決係於110年9月17日合法送達抗告人,自送達翌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2日,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訴(因該日(9日)為星期六,次日(10日)國慶假日、11日為連續假日,是以順延至110年10月12日),抗告人遲至110年10月13日始提起上訴,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即非合法,駁回其上訴。抗告人不服,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以:不服原裁定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為證,本案證人楊警員指證抗告人紅燈左轉是說謊,抗告人願與楊警員一同在 關聖帝君 面前發誓:倘若說謊便下地獄等語。
四、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交通裁決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再準用同法第241條前段所明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71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另按行政訴訟法第88條第3項規定:「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經查,原判決係於110年9月17日送達抗告人於原審起訴狀所載住所地址,即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並由抗告人本人用印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原審卷第197頁可稽。準此,原判決於110年9月17日即已依法對抗告人發生送達效力,抗告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之期間,即自收受送達之次日即同年月18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計至110年10月9日星期六屆滿。然因110年10月9日至110年10月11日適逢國慶日連續假日,故應計至110年10月12日星期二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10年10月13日始提起上訴,有其上訴狀上所蓋原審法院收狀章戳足憑(參原審卷第205頁),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裁定以抗告人之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揆諸前揭規定,核無違誤。原裁定既係以抗告人就原判決提起上訴逾期為不合法而駁回上訴,則未再就抗告人所為實體之爭執予以審查,於法自無不合。而本件抗告程序僅涉及上訴有無逾期之爭執,抗告意旨所稱之實體事項,本院亦無必要予以審查,故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37條之8第1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