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苗簡字第480號原告 陳俊銘 被告 辛憶婷美麗狗寵物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9日將其所有之英國鬥牛犬(下稱系爭犬隻)交由被告經營之「美麗狗寵物企業社」寄養。詎料被告明知系爭犬隻仍在店內,竟將空調關閉;而系爭犬隻於隔日食慾下降、不適,被告仍未及時處理,致系爭犬隻於106年10月11日上午死亡。原告因被告之行為,受有系爭犬隻價值新臺幣(下同)55,000元、寵物喪葬費9,90
0元、解剖及病理報告書費用5,000元之損害;且原告與女友因系爭犬隻死亡,需自國外回台處理後續事宜,並支出機票、計程車費用69,441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39,341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定有明文。
而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固主張被告有將空調關閉,致系爭犬隻於隔日食慾下降
、不適後,仍未及時處理,造成系爭犬隻死亡之過失行為。然據本院勘驗原告提出被告寵物店於保管期間監視器畫面之結果,10月9日之資料夾檔案內之錄影畫面:「19時07分寵物店員工帶 卡比 進籠。19時08分寵物店員工進行加水。19時11分30秒,寵物店員工出房間,說很熱」、10月10日之資料夾檔案內之錄影畫面:「22時03分40秒寵物店員工進行補水加飼料。22時05分9秒寵物店員工關燈離開房間。23時20分起,監視器出現碰撞聲,畫面中並未能得知聲音來源,聲音持續至23時23分20秒停止」、10月11日之資料夾檔案內之錄影畫面:「10時06分49秒寵物店員工進入房間,開始進行打掃。10時08分47秒寵物店員工出房間,手持遙控器控制房間空調。10時09分55秒,寵物店員工電話通知他人卡比死亡。
表示:從嘴巴流血出來,說完蛋了,不知道為何原因。打開門但它都不動,嘴巴流血,還是你先把他送去,怎麼辦,先送去看醫師,死定了,怎麼都是血,我剛剛看地板都是血,他的嘴巴也是血。就是有啊。10時12分20秒,員工再度進房間,至卡比籠子旁邊查看後,並開始拖地及掃地」,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7至119頁)。是審究被告寵物店內之監視器畫面所示,被告員工固然曾於10月9日表示很熱,但既無法於事後得知當時之氣溫、室溫為何,即不能認定被告或其員工是否有關閉空調、管理不當之行為;且該時系爭犬隻尚未死亡,亦不能認定被告於照顧上有何過失行為。又10月10日晚間23時許,監視器畫面雖有呈現碰撞聲,惟不能認定聲音來源是否為系爭犬隻,亦無法從畫面中查悉系爭犬隻是否有何異樣、死亡之結果發生,或探悉死亡之原因為何;而被告員工嗣於10月11日上午發覺系爭犬隻死亡前,雖曾有控制空調之情事,但依畫面內容尚無法認定其係如何控制空調、或空調原有之狀態為何,自不能以此逕認被告原先有將空調關閉、或致系爭犬隻發生熱衰竭之病症。再者,被告員工雖於發現系爭犬隻死亡時,僅陳稱系爭犬隻自嘴巴流血出來;但通常犬隻死亡之可能性有多,可能因自身疾病、年齡、或外在因素,單以系爭犬隻死亡之結果,亦不能直接推認被告有過失行為存在。
㈢再觀之原告提出系爭犬隻於死亡後之解剖報告(見本院卷第
109至113頁),系爭犬隻之病理診斷結果為「全身嚴重死後變化」、「肺水腫與肺氣腫」、「主動脈內膜增厚」、「心臟先天畸形與左、右心室代償性擴張」,而肺水腫引發原因包括嚴重上呼吸道阻塞、肺炎、敗血病、吸入刺激物、鬱血性心衰竭、腎衰竭、全身過敏與中毒,肺氣腫通常是因為換氣的力量過大所致,心臟擴張引發原因包括長期肺高壓或潛在心血管病變等代償性反應,並因嚴重死後變化、組織自溶,無法進一步檢驗分析。是審酌上開解剖報告之檢驗結果,系爭犬隻所呈現之肺水腫、肺氣腫及心臟擴張等病症,於病理上本有多種可能之發生原因,更包含肝硬化、腎衰竭等自身疾病因素,且系爭犬隻之心臟本身已有先天畸形之情狀,自無法認定係因被告之何種行為導致系爭犬隻死亡之結果。
㈣從而,本院綜合上開卷證資料,系爭犬隻固然有死亡之結果
,然尚無法認定係被告之任何過失行為所致;則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難採信。
四、綜合上述,遍查卷內事證,尚無法認定被告有何過失行為致原告所有之系爭犬隻死亡,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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