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845號聲明人 王彥婷 法定代理人王 昱云 聲明人 李雪
林 文傑 林文弘 相對人 余文俊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李雪、 林文傑 、林文弘應於聲請狀補簽章。
二、聲明人王彥婷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於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上(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繼承),併予簽章。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如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