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57號上訴人信都電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壽春 訴訟代理人 林桀民 被上訴人陽寰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眉月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11點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由受命法官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張嘉芳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