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妨害除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3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妨害除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3年12月9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84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