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751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呂三元 債務人 林曉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林曉蘋於民國92年9月10日書立點金卡申請暨約定書
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新臺幣(下同)90,000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㈡相對人林曉蘋於民國92年9月10日書立點金卡申請暨約定書
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0,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㈢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
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6月13日及95年7月15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69,909元正(其中41,235元部分利率以11﹪計;28,674元部分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7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曉蘋│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41,235元││月13日起│││├──┼────┼─────┼──────┼──────┼───────┤│002│新臺幣│林曉蘋│自民國95年7│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17│││28,674元││月15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曉蘋│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1,235元││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曉蘋│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28,674元││月16日起││60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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