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霈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244號、110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壹對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霈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9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110年4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1對,經鑑定認屬仿冒物品乙情,此有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黃霈潔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查詢結果、鑑定證明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3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