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 蔡政霖 被告 徐湘怡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岳葳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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