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605號聲明人 謝坤霖
謝欣悅 謝宜霏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謝坤霖
劉麗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除就聲明人謝坤霖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謝欣悅、謝宜霏之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謝江漢 (下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謝江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枋山鄉舊庄139號)於110年4月8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謝坤霖主張謝欣悅、謝宜霏係聲明人謝坤霖之女、亦即被繼承人之孫女,惟查被繼承人尚有子女即謝麗珠、 謝麗玲 、 謝明耿 、 謝志壕 、 謝志鴻 、 謝永明 、 謝麗昭 、 謝佳讌 、 張佳靜 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被繼承人既有上開先順序繼承人等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明人謝欣悅、謝宜霏依法即無繼承權, 是渠 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