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助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忠助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310號)、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游士珺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舒方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