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林枝山 被告 吳麗慧
4樓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附民字第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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