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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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 林祖蔚 相對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1年度家再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家上字第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但未於再審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之。是再審原告提起該再審之訴,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