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德茂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名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3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8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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