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文鋒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和撒那旅行社有限公司陳啟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捌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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