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3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