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3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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