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乙○○
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惟尚無聲請羈押之必要,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及二萬元,由具保人甲○○、乙○○分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