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中華民國95年8月間起至95年8月24日止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55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