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3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3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34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獻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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