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12號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王沛雷書記官吳尚文通譯張智凱調解委員邱義煌調解委員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甲○○到相對人乙○○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給付期限:民
國98年3月25日前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民國98年6月15日以前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如附件聲請人之帳戶。
㈡聲請人同意第一項條件列為相對人刑事案件緩刑所附之條件。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吳尚文法官王沛雷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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