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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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郭芊欣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素秋
施忠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詹素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