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66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務人 潘春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潘春慧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276,887元,及自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