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上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世豐 選任辯護人 王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7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