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甲○○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9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捌萬壹仟壹佰陸拾元(算式:502200×4+7236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