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右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97年4月17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98年6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確定,於民國97年4月17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98年6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315號函、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明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