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和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叁仟肆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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