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71號原告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坤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 律師
徐明瑋 律師被告 黃韋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鑑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