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度訴字第881號上訴人即被告遊客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蘇騏 、 詹美前 、 楊琮琪 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零捌仟柒佰伍拾元(4,00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壹仟零肆拾捌元(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