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592號債權人 謝孟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宸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彭宸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簽章。
四、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彭宸芝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五、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利率、未還本金、總金額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