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722號聲請人 陳志賢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承傳 、 彭璨宏 即 彭述光 等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本票原本。
㈢請具狀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何年何月何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