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072號債權人黃種義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華泰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林華泰、 林國正 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展盛電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現任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更正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系爭要約書第1條所示系爭385筆土地之「清冊」及第2條系爭神仙居房地之「清冊」、本件不動產買賣約定總價金新台幣(下同)6.6億元,其中系爭385筆土地及系爭神仙居房地約定價金各若干?系爭神仙居之不動產是否含土地及建物?並請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具狀敘明:系爭要約書簽署,是否當日同時交付票號0000000面額5,000,000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若是,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至同年12月20日之間,債權人是否有正式出具承諾書同意以要約書所載之價金及條件出售該要約書第1條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385筆土地)及第2條所示神仙居之房地(下稱系爭神仙居房地)?是否已正式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若是應提出債權人簽章出具之承諾書面或兩造簽章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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