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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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松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29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壹點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倪松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
6公克),經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倪松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6公克),經
警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照片等件在卷足憑(見警卷第19、20、23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諭知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振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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