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0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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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一○七年度交字第二○八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冠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一○七年度交字第二○八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按件徵收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