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30號原告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 訴訟代理人 蔡玲茹
陳英琪 被告 李銘堂
李銘輝 李錦珠 吳坤璋 吳俊威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計算式詳見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康雅婷附件: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10年1月公告現值214000元/㎡*149㎡*應有部分1/4+40733建號建物110年課稅現值154800元)*被代位人 吳懿鵬 應繼分比例1/12=677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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